2023/05/23
北京、上海、重庆、安徽等多个省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明年底

329日,人社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近期,北京、上海、重庆、安徽等多个省市纷纷发布相关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各地规定有啥差别?你所在地方是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看~


1北京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2上海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继续实施,实施期限延续20个月,延长至2024年底。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后为0.16%-1.52%。


本市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参保单位将普遍受益。



3河北省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通知提出,各地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此外,各地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既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4江西省


为助力社会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基金保障支撑作用,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5月1日起,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此外,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5重庆市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会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20个月,预计可为各类经营主体及其职工减负约50亿元,将进一步助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



    上述文件明确,自202351日起,重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6山东省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方面,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7四川省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5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8安徽省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根据通知,自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9浙江省


     2023 年 月 日至 2024 12 31 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 0.5%执行



    10湖南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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