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省份公布了调整工伤保险政策的意见和通知,万古人力整理了相关重点新规,一起来看看吧! 多地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天津 原文链接: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311/t20231124_6465167.html (一)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 2022年底前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在职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标准 1、职伤残津贴按月分别增加:一级180元、二级170元、三级160元、四级150元; 2、退休工伤人员补贴按月分别增加:一级60元、二级50元、三级40元、四级3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分别增加:配偶74元、其他供养亲属55元。 (三)托底下限是多少?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下限、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养老金之和下限均为: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下限为:配偶1846元、其他供养亲属1383元。 @广西 原文链接: 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fgfxlm/t17485345.shtml (一)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 2022年底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和已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6元、119元、112元、105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我区2023年11月起实行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增加142元、113元和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一张表带你看懂广西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来源:广西人社 @江西 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xi.gov.cn/art/2023/11/10/art_54443_4676185.html (一)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 2022年底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标准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一级增加130元;二级增加122元;三级115元;四级增加108元。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767元、3013元、2260元。 3、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3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44元/月。 4、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托底下限是多少? 1、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93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110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927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744元的,分别按3293元、3110元、2927元、2744元计发。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1464元的、其他亲属低于1098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低于1464元的,分别按1464元、1098元、1464元计发。 3、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561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195元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2561元、2195元计发。 4、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3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744元的,补足至2744元。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近期,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超龄人员、实习生可以单独缴工伤保险了。 @安徽 原文链接: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789353.html (一)扩大补充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从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扩大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1、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3、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5、年满16周岁,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6、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1、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3、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4、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5、其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二)参保方式 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可选择按45元/人/月或60元/人/月标准缴费。 @海南 原文链接: http://hrss.hainan.gov.cn/hrss/gfxwj/202311/ce97edcd4f114c8991c37e703f6bc270.shtml?ddtab=true 在海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1、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 2、见习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3年内未就业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至24岁未就业青年。 3、超龄从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从业人员。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上海 原文链接: https://rsj.sh.gov.cn/cmsres/25/2591b9a9b7d24bc08d4afbc88d25dca3/bdee8190b4e98e63ebd951df81e1ea65.pdf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单工伤? 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1、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2、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二)参保方式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自2023 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31115/c8d4cdb71d4a4a729909160dcfdd8a7d.html 上海市明确: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等原因安排工伤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由新用人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情况说明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声明 | 网络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人力”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