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法、社保新政已于2024年1月正式开始执行了,具体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全国性新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外,还进一步将行政协议、工伤认定等五类情形列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126种新药进医保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调整共计126种新药进入医保,含105种独家药品和21种非独家药品,谈判药品数量为历年来最多,涉及抗肿瘤、罕见病、慢性病、抗病毒等,进一步为患者减轻用药负担。 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四、系列税费优惠政策2024年继续实施 1、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2、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地方性新规 一、四川:2024年1月1日正式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2023年1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意见》中明确四川省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根据《意见》,从2024年起,四川省将按照“规范统一,促进公平”的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将逐步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 二、天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流程,天津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1、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三、山东: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 2023年12月,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意见》对特殊群体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及支付等问题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浙江:《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正式生效。 2024年1月1日起,由浙江省人社厅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正式生效。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涵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现行主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97项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五、甘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2024年1月1日起,甘肃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实施。 调整后,甘肃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818元/月、二类区1764元/月、三类区1719元/月、四类区1665元/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达到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月人均增加171元,平均增幅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