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3/content_6939591.htm 这部法规之前虽然没有废止,但在201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后,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实际上已经被社会保险制度所取代,《劳动保险条例》名存实亡,裁审机关通常不再适用该条例裁判劳动争议案件。 但是在名义废止之前,一些劳动者和企业人事,因检索到这部法律“现行有效”,导致大家对医疗期工资计算方法产生困惑。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曾有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的裁判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内民申3078号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自1951年发布并于1953年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自1953年公布试行后,至今仍未被废止,依然现行有效。 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虽被后续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替代,但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标准,后续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新的不同规定。 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贾某的工龄等因素,依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工资待遇标准,以贾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7320.90元为计算基数,认定贾某医疗期工资为70280.64元,并无不当。 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已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期工资待遇的支付义务,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尽管在2024年5月1日后,这部法规将彻底失去法律,但医疗期工资标准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 就全国而言,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模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四大类: 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如深圳、青岛、陕西等地。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的规则或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如北京、江苏、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广东等地。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职工工龄确定病假工资计发比例,如上海、黑龙江、重庆等地。 上海人社局回应病假工资计算热点问题时表明,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同时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待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没有具体规定病假工资该如何支付,如浙江、厦门、天津、新疆等地。 按国家规定或有关规定等,具体指向不明,以及当地没有具体的病假工资政策,判例显示,一般认为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即可。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HR菁英汇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人力”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