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底前,社保、最低工资将迎来新变化,与HR工作息息相关,赶紧来划重点。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9/content_6901383.htm 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将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公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3条,其中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HR看重点: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信息共享; 2、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可随同劳动关系转移; 3、用人单位及员工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具体看下图👇 新规实施后,社保经办迎来新变化 (一)精简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这项规定为从源头上解决无谓证明材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规范办理时限 《条例》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减少办事环节 《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这些社保红线绝对不能碰 (一)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中多次提到社保基金监督措施。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3、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结合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保违法违规行为面对的不仅是监察稽核,还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二)综合来看,这些社保行为千万不要有: 欺诈骗保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4、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人力”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