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25年以来,山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福建、广东、青海、广西多省份自治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4元、二类11.8元、三类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3.2元、二类22.1元、三类20.9元。 四川省 一、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 (二)第二档: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3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2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重庆市 第一档: 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小时。 第二档: 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个档次分别为2070元、1890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0元执行)、17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个档次分别为20.7元、18.9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按照19.0元执行)、17.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2130元;二类区:每月1980元;三类区:每月189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22.4元;二类区:每小时20.8元;三类区:每小时19.8元。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 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 调整标准: 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从2025年3月1日起,对广东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青海省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我区三类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00元/月、2040元/月、1870元/月。根据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三类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4元/小时、20.7元/小时、19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国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图: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常态化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6日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汇算清缴准备及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及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可登录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了解。 七部门印发 《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 近日,全国总工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六部门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协作联动合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工作指引》列出了十一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明确了多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协作机制和具体职责。各部门将联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调研、典型案例发布等制度,联合推动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制定修改。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工作指引》突出了劳动法律监督协同的重要性,明确深化检察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衔接协作,推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支持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健全“商、调、裁、诉、援、执”全链贯通的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工作指引》重点强调促进新兴领域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各部门将联合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健全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联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阵地建设,打造“一体化”“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作指引》明确,全国总工会每年组织六部门召开交流会商会,就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解决。 人社部发布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提高劳务派遣监管工作效能。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评价等级 设立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各等级的评价标准。 二、规范评价程序 明确了等级评价的组织实施主体、评价周期、评价材料获取、评价流程、异议处理和监督方式等。 三、是强调结果应用 明确将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向有关部门共享,探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 两部门印发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办法》要求,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国家医保局: 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全覆盖 职工医保:劳动关系稳定者随单位参保,单位与个人共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选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或居民医保(享财政补助),鼓励就业地参保。 户籍放宽:持居住证可参保,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二、关系转移接续便捷化 跨地区就业参保,当月缴费当月享待遇,连续缴费待遇不中断。 依托国家医保平台实现转移接续线上 “掌上办”“网上办”,提升效率。 三、待遇保障强化 门诊保障:常见病、多发病门诊费纳入统筹,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费进一步覆盖。 住院报销:职工医保支付比例约 80%,居民医保约 70%;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向高额费用倾斜,农村低收入人口待遇稳定。 四、医保账户家庭共济扩容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 “配偶、父母、子女” 扩大至 “近亲属”,支持为近亲属支付居民医保缴费及就医自付费用,推动省域及跨省共济。 五、生育保险扩面提标 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步参加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待遇; 探索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逐步将分娩镇痛、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六、失业人员医保保障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个人不缴费,待遇与在职职工一致。 七、服务优化便民 异地就医:住院跨省结算率超 70%,居民医保征缴期全国规范统一,方便外出务工人员参保。 生育服务: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生育津贴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精简材料、拓展线上办理渠道。 八、部门协同联动 医保与人社、税务、卫健等部门联动,在保费征缴、权益保障等领域形成合力,配合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三部门: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加强经办服务管理 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推动证岗相适,进一步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支持,更好服务企业岗位需求和本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要高度重视,细化具体实施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省级统筹质效,保障政策有序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两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全国总工会:“十项措施”释放职工消费潜力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事关收入、医保、生育等,要点梳理如下: 一、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 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 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 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 多措并举稳住股市,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加快打通商业保险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堵点,强化央企国企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等行为。 二、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 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 研究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儿科服务年行动,加大儿科服务供给。在儿童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加大综合医院夜间儿科门(急)诊开放力度。 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推动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加强完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 全国总工会:推出“十项措施”推动释放职工消费潜力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部署,全总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将采取“十项措施”推动释放职工消费潜力,进一步助力文化旅游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十项措施”包括:阶段性发放工会消费券,扩大职工疗休养规模,丰富职工文体活动,拓展职工春秋游,开展“工会夏令营”研学活动,助力职工技能提升,适当提高慰问标准,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加大职工困难帮扶力度。 通知明确,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每年发放一次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等。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县级以上工会可结合劳模疗休养,定期组织优秀技术工人疗休养。 通知指出,基层工会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每年增加一次全员参加的职工文体活动,拓展会员会费开支范围,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支出不足的补助额度;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县级以上工会持续组织开展面向革命烈士、困难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边境职工、少数民族职工等六类群体子女的“工会夏令营”研学活动,所需经费可由工会经费列支。 与此同时,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适当提高工会会员生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结婚、生育、退休、生病住院等各类工会慰问活动的实物慰问标准,并发挥工会对口援藏援疆机制作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 通知还明确,鼓励县级以上工会积极探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伤害保障产品。在“两节”送温暖时,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及时帮扶救助临时性、突发性困难职工,兜牢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底线”。 多地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婚姻登记条例》新修订版施行 ◆ 多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各地医保部门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截至6月12日,全国13个省份所有统筹区生育津贴均可直接发放至个人,分别为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湖北、海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此外,云南省近日正式发文,将于7月底前在全省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达个人。全国有近六成统筹区实现直接发放至个人。 ◆ 新修订版《婚姻登记条例》有三个变化 2025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二、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深化婚姻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的便利性; 三、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另外,《婚姻登记条例》阐明了内地居民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无需再提供户口本,这一变化使结婚登记更便捷。 全国各省婚假一览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持续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 声明 | 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之外,推送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万古恒信”立场。如认为内容侵权,请后台联系我们删除。